南方日報訊 (記者/劉冠南 實習生/徐鳴)近日,流溪河林場原場長李進因受賄107.5萬元,被花都區法院一審判刑,鑒於李進有檢舉重要涉案人員等情節,法院對其予以從輕判處有期徒刑7年3個月。
  2012年至2013年,廣州林業和園林系統爆出腐敗窩案。據廣州市紀委通報,涉案13人中包括曾擔任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局長、案發時已轉任從化市市長的郭清和。
  每逢節日必收禮“過節費”達35萬
  39歲的李進,研究生文化,原任流溪河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主任、流溪河林場場長兼副書記(正處級)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2007年至2012年,李進在任大嶺山林場場長、流溪河林場場長期間,為承接林場工程的一家景觀園林公司法人代表劉某(另案處理)謀取利益,分12次收受其賄送現金共計人民幣35萬元。
  這12次賄賂都發生在春節、中秋節的前一天,從2007年至2012年連續6年間,每逢春節、中秋,劉某都會邀請李進在從化市南海食街吃飯,吃完飯後都會將裝有1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現金放在塑料袋中送給李進。
  法院還審理查明,2012年,李進在擔任流溪河林場場長期間,為承接林場工程的施工方負責人溫某(另案處理)謀取利益,分6次收受溫某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2.5萬元。
  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,李進在其自家小區門口收受了溫某賄送的一個茶葉袋,裡面放有20萬元人民幣。此後,李進又先後5次收受賄賂款共計32.5萬元。
  在2008年至2010年,李進在擔任大嶺山林場場長期間,為承接林場規劃設計項目的侯某(另案處理)謀取利益,分3次收受其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0萬元。
  檢舉構成立功獲得從輕判決
  庭審中,李進對指控的受賄罪名和事實沒有異議,但辯稱收受的賄賂款很多用於接待領導,案發後沒有退贓。李進認為自己構成自首,積極配合調查,對揭發廣州市園林系統腐敗案有重大立功表現,請求法院對其在10年以下量刑。
  花都法院審理後認為,李進受賄罪名成立,量刑上,依法應當對其適用“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可以並處沒收財產”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。鑒於李進具有自首情節,且在被調查期間檢舉揭發了從化市原市長郭清和、流溪河林場原副場長溫玉區等人的犯罪線索,經查證屬實,決定對其減輕處罰,判處有期徒刑7年3個月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。  (原標題:流溪河林場原場長 李進受賄百萬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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